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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2021-08-08/ 分类:虎跃时代/阅读:
兴安盟突泉县张某某7月13日从浙江省玉环市乘坐客车、动车到南京站,随后同日从南京禄口机场乘坐飞机到乌兰浩特机场,次日凌晨1时许坐出租车返回突泉县家中。张某某回家后未及时向社区报告自己从南京经停返回家中的行程。直到8月1日才向社区报告经停南京返突 ...

兴安盟突泉县张某某7月13日从浙江省玉环市乘坐客车、动车到南京站,随后同日从南京禄口机场乘坐飞机到乌兰浩特机场,次日凌晨1时许坐出租车返回突泉县家中。张某某回家后未及时向社区报告自己从南京经停返回家中的行程。直到8月1日才向社区报告经停南京返突泉县的具体情况,随即做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张某某疫情防控期间缓报行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被突泉县公安局利民派出所给予警告处罚。

2021年7月29日17时29分,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分局玉龙派出所接情指挥中心110指令称:辖区某医院应急办报警有两名自称手机行程码为“黄码”的人员到发热门诊,现已离开。

值班民警立即出警,并展开调查。经调查,周某、陈某刚二人故意逃避医院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查验检查,故意隐瞒14日内曾到过南京禄口机场等疫情风险区的事实,且拒不配合医院、卫健、防疫、公安等部门(单位)的疫情流调管控工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021年8月1日,松山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周某、陈某刚二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将相关情况向周某、陈某刚二人常住地社区和辖区派出所进行了通报。

8月3日14时许,一份五原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报告单照片在微信朋友圈传播,五原县公安局立即展开调查,最终确认为虚假报告单。

经查,22岁的吴某某于8月2日下午到五原县人民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次日11时许取得检测结果,结果显示为阴性。

当日13时许,吴某某为与朋友开玩笑,通过手机软件将结果改为“阳性”,并发给张某某等5位朋友。张某某将这一检测报告转发到一微信群,随后该照片在多个微信群内开始传播。

经查,吴某某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网络上传播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吴某某因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8月2日,呼市回民区公安分局新华西街派出所民警接到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工作人员举报,称在门诊大楼内有人持伪造的核酸证明欲蒙混进入住院部。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找到持伪造核酸证明的女子祁某某了解情况。原来,祁某某是一名护工,打算为该医院一位住院病人提供服务。当得知需要提供近期核酸检查证明后,祁某某为了节省做核酸检查的费用,便想到了伪造核酸报告单办法。谁料,却在持伪造检查结果进出住院部时被工作人员发现。

在进一步对祁某某询问期间,祁某某提供了为其伪造核酸报告单人员信息、地点等线索,新华西街派出所民警随即通过祁某某提供的线索,于当日下午16时许在玉泉区天骄花园附近将涉嫌伪造假核酸报告单人员李某某抓获并口头传唤至所内审查。经查,李某某对其收取祁某某五元钱,为其制作假核酸报告单一事供认不讳。

8月3日下午,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了解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相关规定,祁某某和李某某两名违法嫌疑人双双被行政拘留。

对于妨碍疫情防控秩序

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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